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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房地產轉讓、抵押、典當、房屋租賃等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交易管理活動。第三條境內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房地產交易。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憑證交易的原則。第五條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和重慶市國土資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區、市、縣房管部門和國土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房地產和土地管理為壹個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總則第六條從事房地產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有法人單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房地產作為交易標的,應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合法證件。第七條下列房地產交易不準進行:

(壹)權屬有爭議或者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二)權證被取消、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效。

(三)被拆遷範圍公告;

(四)房屋被鑒定為危險的;

(五)房屋屬違法建築的;

(六)依法應當限制的其他交易。第八條房地產轉讓、抵押、典當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典當。第九條房地產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未登記的買賣合同不能對抗第三方。

交易合同的標準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壹印制。第十條房地產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房地產轉讓和其他依法需要評估的房地產交易,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房地產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當按照評估價格繳納稅費。第十壹條在房改中享受國家房地產交易優惠政策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房地產交易應當依法繳納交易手續費和監管費。收費標準由市房管、土地、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章房地產轉讓第十三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第十四條同壹建築物分割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按照相應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但同壹建築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壹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第十五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如實向房管部門申報成交價格,辦理合同登記,並憑登記合同直接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並向房管部門申請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七條房地產銷售時,出讓人應當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商品房預售的,預售人應當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將預售合同報同級房管部門和國土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標明預售許可證號。第十八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存入商品房預售項目專用賬戶。第十九條預購商品房需要轉讓的,應當在原合同中簽註有關事項,並到原登記備案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以產權調換補償拍賣形式可以轉讓,轉讓需簽訂合同並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四章房屋租賃第二十壹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租賃,應執行國家和市人民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事項由雙方約定。第二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在已劃撥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