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如實填寫《鄭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申請表》。
2.身份證明。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未申請居民身份證的,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居住和工作證明。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4.申請人照片。本人1寸免冠彩色照片,或從公安人口數據庫提取的符合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
壹、購房後辦理居住證延期所需材料
1.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2.小區出具的房產證(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3、房產證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復印件(復印件
4.壹寸彩色照片。
5.如果經辦人不是房主本人,則需提供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二、出租房屋延期辦理居住證所需材料
1.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2.小區出具的房產證(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3、城中村由社區、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出具證明(註明租住情況)
4.租房合同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5.壹寸彩色照片。
6.地址變更延期需要照片,同壹地址延期不需要照片。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