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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為什麽要調查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形式流轉給其他農民或其他經濟組織,保留承包權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發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有土地互換、租賃、入股和合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法》是依據。註:1。土地流轉應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經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後簽訂流轉合同。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輔滬、滇、黔東錨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3.受讓人以轉包或者租賃方式轉讓承包人轉讓的土地時,應當征得原承包人同意。4.承包方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與受讓方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合同,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持壹份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