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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型汽車報廢年限

租賃車輛的使用壽命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車輛報廢流程如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並加蓋所有人印章;

2.登記並接受崗位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測崗位鑒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主持“通知”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至解體;

4.回收企業查看通知後會對車輛進行拆解拍照。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要打碎,車架要切掉;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核對簽字,回收車牌,按規定報批,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

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壹)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時,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轉換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不得超過15;

(二)不同類型客車相互轉換,按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三)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摩托車需要轉出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按照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低於1年(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註冊地所屬的本市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