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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哈爾濱公租房的七個條件

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如下:

1.戶籍要求:具有常住戶口或公司戶口(道裏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六個主城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具有外來人口在本市的居住證明,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具有《外國人居留證》;

2.年收入要求: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37828元(哈薩克斯坦外來務工人員除外),收入統計時限為申報月前12個月;

3.自有住房要求: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20平方米,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服、商住公寓、車庫等非住宅房產;來哈務工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服、商住公寓、車庫等非住宅房產;

4.補貼要求:申請家庭成員未享受過保障性住房,現未享受過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實物或租賃補貼等優惠政策;

5.家用車輛要求:申請家庭成員名下不得有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電瓶車除外);經交管部門認定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計入家庭用車;殘疾人機動車輛包括裝有殘疾人輔助裝置或者號牌為“黑ACQ”、“黑ACJ”字頭的機動車輛;

6.其他要求:家庭成員名下無企業註冊信息(個體工商註冊信息除外),企業信息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管理人員信息為準。

7、未取得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資格。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