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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臺電動車新規

法律解析:昆明電動車新規:2019年4月至2015年4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工信部門會同市質監部門、市工商部門提供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進行登記。未登記者不得上路行駛。

法律依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為規範我市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和道路交通,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1.2015年4月19日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執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和註冊登記。

二是我市行政區域內部使用未登記或者未安裝物聯網防盜號牌,新購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自2019、15年4月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市工信部門會同市質監部門、市工商部門提供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進行登記。未登記者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電動自行車的物聯網防盜號牌不再辦理,消費者可以根據需要自行選擇防盜裝置。已安裝物聯網防盜車牌的,不再單獨登記。

4.已登記或安裝物聯網防盜號牌、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公安機關禁止通行區域以外的道路上行駛,過渡期為2019年4月至15年4月4年。過渡期屆滿,不允許上路行駛。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相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