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民法典》第705條第1款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民法典》第705條第1款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承租人合法享有租賃物使用權的有效期限。

壹般來說,財產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是明確的,因為它決定了租賃財產價值的回收和租金數額的確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壹般來說,用於住宅租賃的承租人都希望租賃期限更長,這樣這種租賃關系才相對穩定。當然,20年其實並不是壹個絕對的最大值,因為如果租賃合同當事人在20年期滿後還想維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措施。首先,租賃雙方不解除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提出異議。此時原租賃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但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即雙方形成了無限期租賃關系。如果壹方想終止合同,可以隨時考慮。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合法續簽”。其次,租賃雙方可以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續簽租賃合同。如果需要更長的租期,雙方仍可簽訂另壹份合同,租期為20年。這種情況稱為“約定續保”。

租賃期間是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在性質上屬於附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最後期間。壹旦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即失去效力。因此,租賃期限直接關系到租賃物的使用和歸還時間以及租金收取期限,對合同雙方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