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不符合專項規劃、實施計劃和技術規範的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