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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租金和短期租金在會計上的區別

長期租金和短期租金在會計上的區別

答:短期租賃的特點:租賃期限短,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差異是短期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

即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貨物移交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貨物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長期租賃的承租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才能將資產作為融資租賃處理並獲得會計處理:

(1)租賃期滿,所有權歸承租人。

(2)租賃包括買方以優惠價格購買資產的優先權。

(3)租賃期限超過資產預計經濟壽命的75%。

(4)租賃開始時,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占租賃系統公允價值的90%以上。

長期租賃中最低租賃付款額是什麽意思?

最低租賃付款額對租賃的分類、租賃資產和負債金額的確定等有重要影響。因此,必須正確理解和確定最低租賃付款額。會計準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定義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承租人或與之相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殘值。

會計準則中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從承租人的角度定義的壹個概念,其中“最低”壹詞是指相對或有租金,即承租人將必須向出租人支付的最低金額,或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欠出租人的最低債務。最低租賃付款的內容是不同的。租賃合同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的,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包括:(65440 (2)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或與其相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的殘值;(3)因承租人未能在租賃期滿時續簽或延長租賃而應由承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項。

租賃合同約定有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包括:(1)承租人自租賃開始日至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日,即整個租賃期內每期支付的租金;(2)承租人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支付的任何款項。

會計上長期租賃和短期租賃的區別最終會是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融資租賃的確認條件非常嚴格。最後出租人會把資產記在自己的固定資產裏,會有長期應付款,還有上面說的最低租賃款和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