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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辦非企業幼兒園的會計問題,房屋固定資產在下列情況下是否核算?

問題1:房屋是否按公允價值計入幼兒園固定資產?

答:有兩種情況。壹是以個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核實資產,不得高估價格,並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二是不用於產權轉移的,應當以租賃形式使用,並以不高於市場價格支付給業主個人租金。

上述第壹種情況應作為幼兒園的固定資產入賬;第二種情況不能視為園區的固定資產。

問題2:條例中的“辦學貢獻”是免費的嗎?妳不能要求壹些回報嗎?

妳可以得到獎勵。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第四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獲得壹定比例的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每年形成的凈收入、社會捐贈和國家出資的資產,扣除按照本條例規定提取發展基金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要費用後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學校投資者從學校結余中獲得回報的比例:

(壹)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所收費用的比例;

(3)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