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和流程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和流程

1,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標準、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和標準;

(二)具備通路、供水、供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必備條件,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產權清晰、界址明確、無權屬爭議、土地權利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被行政機關限制,已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四)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權屬清晰,未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

(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過渡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關要求。

這裏參照五蓮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臨資字[2021]第11號,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有所不同。

2、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過程

第壹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條件和相關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者擬轉讓或者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空間規劃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讓或者出租的規劃條件,明確土地四至範圍、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步是準備轉讓和租賃計劃。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土地所有者應當根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流轉和出租作出規劃,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形成書面意見,在流轉和出租前至少十個工作日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在收到方案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者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和租賃方案應當明確土地邊界、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服務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

第三步:出讓、簽訂合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土地所有者應當根據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計劃,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土地四至範圍、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土地交付時間和開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的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並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未依法將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合同的,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步:繳費,註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規定第四十二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繳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並依法申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