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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能否既起訴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起訴承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出租人不能既起訴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起訴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要麽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要麽選擇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經人民法院判決,承租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