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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壹)倉儲質量控制

為了嚴格控制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必須從源頭抓起,規定政府儲備糧的質量,通過糧食收儲質量安全檢查和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驗收,確保政府儲備糧的壹級質量。規定政府儲備糧和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儲存質量指標應當符合儲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則上,收購的儲備成品糧應在30天內加工完畢。糧食入庫封閉後,要進行驗收,合格的才能作為政府儲備糧。

驗收的組織方式和要求方面,中央儲備糧的驗收由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統壹組織,地方儲備糧的驗收要求由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定。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驗收結果進行抽查。

(2)儲存和出庫質量控制

對存儲和交付環節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是確保政府儲備在關鍵時刻始終新鮮和“有用”的必然要求。要強化質量內控,鞏固承儲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和履行情況,每年分部位開展不少於兩次檢查,按時報送檢查結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置;還要加強外部監管,及時掌握儲備糧質量。要逐壹建立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政府儲備糧檢查制度等剛性約束。儲備糧的檢驗應當按照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結果應當作為儲備糧質量的依據;還要做好對倉儲單位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支持倉儲單位強化管理意識,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3)檢驗機構的要求

檢驗的客觀、真實、公正不僅關系到檢驗結果和儲存單位的權益,也關系到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進壹步嚴格政府儲備糧的委托檢驗要求。委托檢驗政府儲備糧應當進行現場抽樣,抽樣方法、程序和抽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法,確保抽樣過程規範、公正、真實。嚴格符合檢驗機構資質要求、承擔政府儲備糧委托檢驗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證,熟悉政府儲備糧質量政策要求。

(四)監督檢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鐘發[2019]17號)明確指出,要“加強檢查執法,依法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壹道防線”。加強監督是落實中央文件精神和“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體現。《辦法》主要規定了糧食和儲備部門的職責、檢查內容、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明確了承儲單位的配合義務、及時報告義務和整改義務。

法律依據

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安全,規範質量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國家有關加強儲備糧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糧食收儲和出庫的質量安全控制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

本辦法所稱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包括原糧、成品糧、油脂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級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下壹級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依法負責中央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的監督和年度考核。

國家糧食儲備局垂直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局)負責監督轄區內中央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管理。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管理。轄區內收購、儲存環節中央儲備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集團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經營者對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承擔政府儲備糧承儲任務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履行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從事政府糧食承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