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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有哪些司法解釋?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壹條異議人對執行提出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升級執行或者委托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執行該案件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指定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指定、升級、委托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壹)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致使其無法等待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得到清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措施違法,侵犯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執行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執行終結前提出;當事人轉讓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如執行的期限、順序等;(三)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基於債權消滅、執行效力喪失等實體原因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前基於實質性理由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第八條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對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十條當事人對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裁定再審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行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進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第十三條異議、復議案件在審查期間,異議、復議申請人撤回異議、復議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十四條異議人、復議申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壹執行有多個異議,但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未全部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後,再次對該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的,對同壹執行對象再次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有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有關權利人對執行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決定時,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告知。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二)異議成立的,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責令改變相關執行行為;(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未被撤銷或者變更,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成立。第十八條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書面承諾自願代為清償債務而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且其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壹)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申請人確認或者認可的;(2)被執行人所欠債務的標的種類和質量相同。第二十條貨幣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有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其他住宅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撤銷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二)買方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投標資格;(三)非法限制投標人參加投標或者對不同的投標人實行不同的投標條件;(四)未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告拍賣標的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取消出售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被擔保的債務均發生強制執行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不涉及被擔保債務的,不受理被擔保債務的強制執行申請;僅賦予被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不涉及主債務的,不受理主債務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經公證的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範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上壹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結果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2)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糾正結果的,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三)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在查明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四)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應當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五)異議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審查處理的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處理錯誤的,應當撤銷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裁定。除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進行復審或者重新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的,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同時撤銷或者變更。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復議後不再發回重審。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壹)案外人是否為債權人;(二)權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3)該權利是否可以排除執行。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案外人的異議是否為權利人: (壹)登記的不動產,以不動產登記簿為依據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根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判斷;(三)存放在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和證券,根據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以具有合法業務資格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證券,以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者賬戶名稱判斷;(四)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股權;(五)其他財產權利,有登記的,以登記機構的登記為準;沒有登記的,應當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明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人的證據進行判斷。案外人依據另壹案件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判決不壹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執行貨幣債權,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對象被查封、扣押、凍結前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法律文書是關於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不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糾紛的, 如租賃、借用、保管,且判決、裁定的執行標的屬於案外人或者返還給他,他的權利可以排除執行。 (二)判決、裁決的執行標的屬於案外人或者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糾紛中交付或者返還案外人的,除前款所列合同外,該法律文書不予支持。(3)法律文書為拍賣、變賣指令或者案外人接受執行標的的抵債指令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權利可以排除。貨幣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另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貨幣債權執行中,案外人基於另壹案件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案外人的擔保權益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條在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房地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地產;(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價款或者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要求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的。第二十九條在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已執行的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登記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3)已付價格超過合同總價的50%。第三十條貨幣債權執行中,受讓人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已被查封,受讓人提出異議停止處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第三十壹條承租人請求防止被執行的房地產在租賃期間轉移、占有給受讓人,且在人民法院查封、占有、使用該房地產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租被執行房地產或者偽造支付租金證據的,其請求阻止轉移占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未審查終結的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查終結,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執行監督程序的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