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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什麽條件可以限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俗話說買賣不破租賃。當有租約時,什麽會限制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有多長?有哪些例外?賣方必須了解這些優先購買權的相關知識。

限制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有哪些?

(1) * * *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 *當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 * *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與* * *的優先購買權對抗。因為* * *某人對房子是有權利的,哪怕是歸壹個* * *所有,對外,大家也是房子的主人。

(2)出租人基於特殊身份出售租賃物。如果有特殊人身關系的人與出賣人建立買賣關系,與其他普通買賣關系不同,因為要考慮身份關系。即只有基於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出租方才會給予更優惠的出售條件。沒有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不會給出這樣的出售條件,在同等條件下也不會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③租賃物的所有權以特定方式發生變化。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房屋被強制征收或者征用、房屋被強制執行等。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是多久?

①壹般情況下,承租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行使;期滿不行使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拍賣出租房屋,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行使。

相關知識:

1.在不毀約的情況下,租賃有例外嗎?

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權利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不能確定或商定例外情況,則應適用這壹原則。

抵押期間,抵押人租賃抵押物,此時抵押權與租賃權在同壹標的物上並存,不違反先抵押後租賃的買賣原則。但如果先租賃後抵押的房屋權利發生變更,仍應適用不毀約買賣原則。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時,如果先查封後租賃,法院在強制拍賣時不會適用牢不可破的租賃;如果先租賃,後扣押,就可以用這個原則。

2.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有什麽要求?

《合同法》規定,房屋出售前,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該期限由出租人確定。在此期間,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超過此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權。出租人的通知可以是靈活多樣的,例如通過信件或在租賃場所張貼通知。但無論何種形式的通知,都應該是必須送達承租人的。如果通知僅僅是以報紙公告的形式作出,而不是針對承租人,則通知的效力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