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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四條金融機構應通過其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手段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在654.38美元+0.000美元(含654.38美元+0.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存款、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款、現金賬單支付等形式的現金收付。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外幣等值在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資金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且等值外幣在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的境內資金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的收入或支出單方面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申報標準。第六條對於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可疑行為,金融機構不得上報: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更正和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自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賬戶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和資金劃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壹)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