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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險沒有手續能起到法律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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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礦產資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1,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批準、登記。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但是,國家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減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2、哪些地區不允許開采礦產資源?

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區域開采礦產資源:

(壹)港口、機場和國防工程設施劃定的區域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壹定距離內;

(三)鐵路和重要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壹定距離內;

(五)國家確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不可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

(六)國家禁止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

3.開礦要滿足什麽條件?

●設立國有礦山企業,除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礦山建設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有確定的礦區和開采範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具備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申請開辦集體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礦山建設和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批準且無爭議的礦區;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備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有壹個經批準且無爭議的采礦範圍;

(二)有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4)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4.探礦權轉讓的條件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並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的礦產資源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探礦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自勘查許可證頒發之日起已滿兩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已發現可供進壹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的條件。

5.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采礦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礦山企業從事采礦生產已滿1年;

(二)采礦權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礦業權轉讓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礦業權轉讓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探礦權申請人或者礦業權申請人的條件。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方資格證明文件;

(四)轉讓方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開采報告;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價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7.探礦權使用費如何繳納?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探礦權使用費按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壹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裏100元;從第四個勘探年度起,每平方公裏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年每平方公裏500元。

8.探礦權人應完成的最低勘查投資。

探礦權人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壹)第壹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裏2000元;

(二)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裏5000元;

(3)從第三個勘探年開始,每個勘探年每平方公裏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的勘查投入高於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於部分可以計入下壹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正常進行勘查工作的,探礦權人應當自恢復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降低相應最低勘查投入的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

探礦權延續登記和變更登記應當連續計算勘查年度、勘查費和最低勘查投入。

9、申請采礦權應提交哪些材料?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或者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產資源以及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申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設立石油公司或者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批準文件、礦山企業法人資格證書。

10.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少?

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油氣勘探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期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人逾期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根據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采礦許可證最長有效期為30年;中型,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20年;小,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開采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11.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可以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減免辦法減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壹)國家鼓勵勘查的礦種

(二)國家鼓勵勘探的地區;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采礦權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批準,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減免辦法》,可以減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在偏遠和貧困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二)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停產的;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礦業權轉讓合同應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包括出售、作價投資、合作、重組等。采礦權的出租和抵押,應當按照采礦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並經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采礦權人不得以承包方式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

礦業權轉讓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壹)采礦權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註冊地址;

(二)申請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目前的權屬關系、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和礦。

地理坐標、面積、許可證有效期、所有權的勘查或開采程度;

(三)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支付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違約責任。

轉讓合同自轉讓申請被批準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受讓方在收到同意轉讓的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轉讓,已批準的轉讓申請無效。

13.采礦權可以租賃嗎?采礦權出租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采礦權可以租賃。礦業權租賃是指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采礦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采礦權轉讓條件。礦業權人在礦業權租賃期內,應當繼續履行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抵押或再次出租。

采礦權人申請出租采礦權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租賃申請書;

(2)許可證復印件;

(三)采礦權租賃合同;

(四)承租人的資質證明或營業執照;

(五)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14.礦業權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礦業權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地址或住所;

(二)出租采礦權的名稱、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采礦權範圍、面積、礦種的坐標;

(三)租賃期限和用途;

(四)租金數額、支付方式;

(五)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有效期限;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違約責任。

15.采礦權可以抵押嗎?

采礦權可以抵押。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作為債務人,在不轉移礦業權占有權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采礦權抵押時,采礦權人應當持抵押合同和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采礦權人應當書面通知原發證機關。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依法從礦業權處置收入中受償。新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礦業權轉讓和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的許可證被吊銷時,債務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16、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準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準

(1)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壹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裏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年每平方公裏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年每平方公裏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逐年繳納,每年每平方公裏1000元。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準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基礎,壹次性或者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的支付期限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的支付期限不得超過6年。

17,申請轉讓探礦權的審查項目

(1).探礦權轉讓必須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五個條件。

(二)“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以進壹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由出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者批準儲量報告予以證明。必要時,移交審批機關可以向下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

(3)“完成最低勘探投資”應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的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證明。必要時,可由移交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

(4)“探礦權權屬無爭議”,由出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

(5)“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應當提交收款收據或者加蓋征收登記機關印章的收據復印件作為證明。1998年2月2日12日前取得探礦權的除外。

(六)國家出資的探礦權轉讓,轉讓申請人應當提交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非國家出資的探礦權轉讓,應當由轉讓申請人提交。?

(七)轉讓的探礦權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應當提交上壹次轉讓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申請人與受讓人草簽的探礦權轉讓合同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註冊地址;

B.標的,即探礦權名稱;

C.對主題的具體描述。包括勘查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探礦權涉及的勘查區地理數據、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和工作程度;

D.雙方提出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賣)時,要寫明壹次性或分期履行、履行時間、結算方式等。

受讓人承諾繼續履行探礦權人的義務;?

G.違約責任;

H.必要的解釋。

(九)按照勘查登記的規定,審查受讓方的資格。

18、礦業權轉讓申請審批項目

(1).礦業權轉讓必須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四個條件。

(2)“礦山企業已從事采礦生產1年”,轉讓申請人應提交投產以來各年度(含當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和銷售稅表。

(3)“礦業權權屬無爭議”,由出讓審批機關的下壹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證明。

(4)“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應提交繳費收據或收據復印件。

(5)“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收費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資源稅由轉讓申請人出具完稅證明。?

(6)轉讓國家出資的礦產地采礦權的,轉讓申請人應當提交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的礦業權非國家出資的,轉讓申請人應當提交出資的相關證明。?

(7)已轉讓的礦業權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應提交最近壹次轉讓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草簽的礦業權轉讓合同,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註冊地址;

B.標的物,即采礦權的名稱;

C.對主題的具體描述。包括采礦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礦區坐標、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和開發利用情況;

D.雙方提出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賣)時,要寫明壹次性或分期履行、履行時間、結算方式等。

受讓人承諾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

g .受讓方承諾按照批準的礦山開發利用計劃繼續建設和生產;

H.違約責任;

壹、必要的說明。

礦業權轉讓前,申請人和受讓人應當做好各相關方面的交接工作。礦業權壹旦轉讓,受讓人將行使壹切權利,履行由此權利產生的壹切義務,包括原礦業權人在轉讓前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壹條款應該清楚地寫進雙方的合同裏。

(9)按照采礦登記的規定審查受讓方的資格。

19.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必須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價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20.礦山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如何處理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所有者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計入股份公司資本,也可以轉讓給股份公司。但在辦理出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前,應當委托其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礦業股份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以按照上市國的規定,通過境外機構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評估,但評估報告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在改制時將探礦權、采礦權作價入股股份公司的,應當到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21,采礦權人在什麽情況下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礦區範圍的;

(二)改變主要開采礦種的;

(3)改變采礦方法;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采礦權轉讓經依法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