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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出租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什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小型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臺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和退還、客服和監督電話;

2.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的小型客車。租賃期間,租賃微型客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駛條件,車內設施設備功能齊全,外觀和內飾完好;

3.車輛配有出租小型客車的機動車行駛證;

4、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的微型客車進行檢測和維護,確保技術性能良好;

5.建立救援服務制度,在租賃期內租賃微型客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救援和置換服務;

6.建立租賃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管理信息,並按要求報送相關數據和資料;

7、從事分時租賃業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價器、承租人收取押金和預付資金,也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押金和預付資金。

小型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從事小型客車租賃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微型客車租賃服務,是指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將9座及以下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小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型客車租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小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