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加快執行進度。經上壹級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指令原人民法院執行,也可以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可以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