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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戶有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按照規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前提是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要雙方同時到場,並填寫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提交的具體文件根據房屋性質的不同而不同。提交的具體資料如下:

(1)房改的,應提供原出售單位的證明,說明因供暖原因允許產權人變更為對方名下;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雙方應當寫出變更申請,並簡單說明理由;(2)雙方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3)雙方有房屋協議(4)房屋所有權證;(5)改造後的房屋需提供原購房合同復印件(驗原件);(6)房屋所有權證附圖及登記表復印件。如果證明中沒有地圖,就不需要提供,登記表也不抄原所有人的名字。辦理過戶手續還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買賣房屋;(4)房屋捐贈;(5)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文件為應稅文件: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二)產權轉讓;(三)營業賬簿;(四)權利和許可;(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應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壹致。

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四)分立、合並協議;(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七)有關納稅憑證;(八)其他必要的材料。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