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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前可以退押金嗎?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是否退還押金,需要根據以下情況具體分析:壹是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押金的退還以雙方約定為準;二是出租人違約導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定金需要返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壹下。

法律分析

租房合同未到期屬於違約,具體可以協商。1,租房押金壹般用來約束承租人的違約行為,比如承租人違反合同拒租、損壞物品、不交水電費等等。2.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或者租賃合同終止時要求退款。壹般來說,只要有繼續的條件,合同就不會終止,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具體如下:(1)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可以臨時協商,只要達成壹致就可以解除合同。(二)租賃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的。付房租是租房者最基本的義務。只要是在租賃期內,租房者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支付租金。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3)租房方未經房東允許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其中壹個租客單獨轉租,房東有權解除合同。(4)承租人破壞設施。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愛護房屋內的設施。由於承租人的過錯造成貨物損壞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承租人索賠。(5)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臺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毀損,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