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屬於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的,法院可以按照抵押規定繼續執行。
房屋執行的三個條件: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維持其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人按照藍迪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贍養人提供居住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和行政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只設定了房屋執行的三個條件: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維持其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人按照藍迪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贍養人提供居住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