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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供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供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托穩定熱源,通過管網向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第三條發展供熱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運作、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供熱管網“汽改水”等節能改造,制定專項扶持政策,鼓勵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鼓勵和支持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公共建築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供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熱的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清潔能源的利用區域、方式、規模和實施措施做出安排。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環保、土地、金融等政策,引導供熱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兼並等方式整合供熱資源,推進供熱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等行政區域內供熱專項規劃的編制。縣(市)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

供熱專項規劃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供熱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的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變更。第八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範圍和供熱方式。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範圍和供熱方式發展用戶、提供熱源,滿足用戶用熱需求。

供熱企業供熱能力不能滿足用熱需求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其供熱範圍。

在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內,供熱企業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供熱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調整其供熱範圍或者依法確定新的供熱企業。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供熱條件的意見,並在開工前向供熱企業辦理用熱申請安裝手續。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及其實施情況提出書面答復,明確項目是否具備供熱條件。具備供熱條件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方式和供熱企業告知建設單位,並提出供熱項目設計的技術要求。第十條新建住宅區的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管道、熱交換系統和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投資、建設、維護和管理。供熱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設施建設,承擔相關管溝、機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確保配套設施具備通信聯網、水電獨立分戶的條件。

供熱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繳納,專項用於供熱設施的投資和建設。第十壹條新建住宅供熱設施,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熱力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供熱企業承擔用熱設施保修責任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供熱企業支付相應的維護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在住宅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供熱設施保修期不得少於兩個采暖期。熱力設施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