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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徐州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1。共同申請的申請人及其* * *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未滿18周歲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子女,可視為申請人家庭成員;2.申請當月及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線的4倍(含4倍);3.家庭人均資產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20倍(含20倍)的,人均資產按照《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確定;4.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 * *家庭成員未享受過本市購買保障性住房、房屋修繕、人才住房等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