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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的事故責任

法律主觀性:

租車需要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車輛使用人承擔。借、租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屬於機動車壹方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剩余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的責任主要根據以下兩點判斷:1。汽車租賃公司應當根據自身過錯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比如,汽車租賃公司出租存在安全隱患,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汽車租賃公司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租車公司提供了安全的汽車,並對承租人的駕駛資格進行了審查,那麽發生交通事故時,租車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應該是: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確定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雙方可以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對損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