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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租戶條例

法律分析:根據中國法律,條件如下:

壹、公房租賃賬戶更名條件。

公房變更租賃賬戶名稱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承租人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同居人同意變更租賃戶口名稱的;

(二)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人達成共識要求變更承租人姓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者同意變更租賃戶口名稱的;

(四)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此無* * *同居人,且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及直系親屬同意變更租賃戶口名稱的。

按照前款第(壹)項規定變更租賃賬戶名稱後,五年內不得按照本規定變更租賃賬戶名稱。依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變更租賃賬戶名稱的,以申請時同居人的實際居住時間為準;依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變更租賃賬戶名稱的,同居人的實際居住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本規定所稱“* * *同居人”,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變更租賃關系時,在所租房屋內實際居住並居住壹年以上,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但承租人、在此結婚的同居者的配偶和在此出生的子女實際居住在此的,可以不受壹年以上實際居住條件和其他地方居住條件的限制。

本規定所稱其他住房,是指取得的具有福利性質的住房,包括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已分配的福利性住房、自行出資的福利性住房、單位補貼壹半以上房價購買的商品房、公有住房被征收(拆遷)後取得的太平間(含自行出資的產權太平間)、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性住房。“生活困難”是指本市當年公布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低於此標準的為生活困難。

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變更租賃名稱:

未付租金;

(二)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拆除並恢復原狀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房屋用途尚未恢復的;

(四)因違法使用公有房屋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五)依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變更承租戶口名稱,承租人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同居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房出租按戶口名稱條件

公房以租賃賬戶命名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所有申請人在此有常住戶口,並有戶籍;

(二)申請當事人已按燃氣公司的規定在家庭安裝使用燃氣竈具;

(三)申請家庭住房必須功能齊全,有共用衛生間和廚房;

(4)申請單獨租賃戶口的房屋,有固定維修結構,可獨立使用,可單獨居住,單間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本市當年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請標準;

(5)申請前沒有拖欠租金。

公房或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分割出租戶口名下:

(壹)成套公房的專用權;

(二)經市政府確定為保護保存建築的公房;

(三)已納入改造的公房;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確定征收(拆遷)範圍內的公房;

(五)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拆除並恢復原狀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房屋用途尚未恢復的;

(七)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八)承租人與* * *同居人未就租賃賬戶名稱達成協議的;

(九)承租人與* * *居民是夫妻或父母及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和單親家庭。

法律依據:《關於公有住宅房屋改建和租賃房屋分類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