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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按揭買商鋪出租是否違反公務員法?

1.公務員按揭買商鋪出租違反公務員法嗎?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不允許從事營利性活動,所以不允許有店面。《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以公務員名義購買的商鋪,即使不實際從事經營,也推定為從事經營活動。

二、商店租賃合同可以貸款。

只要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信用報告。

三、商店租賃合同可以貸款。

商鋪租賃合同2006年版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商鋪租賃達成如下協議:第壹條乙方自願承租甲方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商鋪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二條租賃期限為年,租期從年至年。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及租金交付期限:商鋪月租金總額:第壹個月的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壹萬元整(¥元/月);第二年租金為人民幣元整(¥月),第三年租金為人民幣元整(¥月)。以上租金是免稅的。如有關部門需要辦理出租手續,所有應繳納的稅費(即開具發票的稅費)均由乙方支付,但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交租期:每月10前付清月租。(而且必須是人民幣現金)4。保證金: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整(RMB)作為履約保證金。第四條商鋪交付後產生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天線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與甲方無關..若甲方因未支付費用而被相關部門(公司)主張滯納金或罰款,甲方有權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扣除,並要求乙方補足保證金不足部分。第五條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將商鋪轉租。如乙方確需轉租,必須經甲方協商同意。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甲方有權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出租給他人。乙方支付的保證金(即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租賃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任何壹方如需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第六條雙方責任:(1)甲方責任:1。甲方應於年月日將店鋪交付給乙方使用。2.甲方應確保該商鋪交付使用時,水、電、排水、排汙管道暢通。3.合同期滿,乙方應在租賃期滿日返還房屋,並在甲方驗收該商鋪無設備損壞及未繳納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後十日內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押金。(二)乙方責任:1。乙方應按時支付租金。2.租賃期間,乙方應按時繳納水電費和物業管理費。3.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愛護並正確使用商鋪及其內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和用途。如乙方違反相關規定或超出其經營範圍進行活動,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因此終止本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追回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4.為保證用電安全,乙方不得私自接電線,不得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單臺電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調、冰箱除外);如需使用,必須向供電部門申報增加電力負荷,經批準並繳納增容費後方可使用。5.乙方不得擅自裝修店鋪;如需裝修,應經甲方同意,商鋪結構部分不得改動。第七條違約責任:(1)甲方責任:1。若甲方未能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乙方支付定金的期限應順延;若該商鋪在十五天後仍不能交付使用,乙方有權宣布本合同無效,甲方應無條件將押金退還給乙方..2.如甲方未能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乙方有權每天按押金的3‰向甲方收取滯納金。(二)乙方責任:1。如乙方拖欠租金,每天應支付應付租金3‰的滯納金;如租金逾期壹個月,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收回商鋪,並有權拒絕退還押金。2.如因壹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賃店鋪及配套設施損壞、故障,乙方應在退房前獨自承擔維修責任,否則甲方將以乙方押金作為維修費用,維修工程完成後,押金多退少補。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第3、4、5點,由此造成的壹切後果和損失由乙方承擔..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第十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乙方(蓋章):代表(簽字):代表(簽字)電話:

第四,租賃合同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不能用租賃合同辦理貸款。貸款需要有具體用途,收入證明等。租賃合同不是很重要。既不能證明還款能力,也不能證明財務狀況,甚至不能證明已經交了多少房租。正常情況下,不允許貸款。租賃是以壹定成本借入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其擁有的某壹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取得該物品在壹段時間內的使用權,但該物品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終止、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