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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相關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

以合資、合作經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不參與經營,但取得收入,視為房屋租賃。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房屋租賃管理堅持房屋管理與人口管理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和分類管理。第六條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戶籍管理。

工商、稅務、國土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和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屋租賃和人口服務的綜合管理工作。第七條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受房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委托,具體負責采集社區(村)和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信息,受理居住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務,其人員和辦公經費由區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八條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管理協作機制,加強房屋租賃和治安管理。房屋租賃信息實行統壹規劃、動態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第二章租賃管理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房屋安全的;

(二)屬於違法建築的;

(三)不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出租住宅房屋,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壹條房屋租金分為標準租金和協議租金。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標準租金。

其他房屋、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和轉租前款規定的房屋,按租賃雙方約定的約定租金收取租金。約定租金的房屋租賃,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二條約定租金的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社區(村)出租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如實申報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屋等相關信息。信息不完整的,社區(村)出租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出租人補齊。

社區(村)出租房屋綜合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備案材料移交區房管部門和公安部門。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轄區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非居住出租屋內有人居住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證明: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證件,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供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房屋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證明。

出租全部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該房屋的證明。業主將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十四條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並向租賃當事人發放房屋租賃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