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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融資租賃合同違約?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壹般屬於違約行為。除合同規定的條款外,未經另壹方書面同意,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但如果雙方協商壹致同意解除合同,且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則提前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不屬於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終止、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