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終止、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