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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是否需要繳納占用費?

根據無效合同原則,承租人需要返還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對租賃房屋的占有和因占有房屋而取得的占有利益。這裏的占有利益是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采取折價補償的形式,即支付占有使用費。《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房屋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後,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房屋,大家應該沒有異議,因為承租人占有租賃房屋期間,實際上取得了財產利益,但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房屋期間如何返還財產利益,爭議很大。有的提出按房屋損失計算折舊,太麻煩,法官難以處理,還得鑒定。因此,計算雙方同意的租金是相對合理的。(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後的損失賠償: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於締約過失賠償,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所以損失賠償的對象是指信托利益的損失(另壹種損失是履行利益)。什麽是信賴利益?比如,如果是買賣合同,被騙方的信賴利益就是基於對對方的合理信賴而為履行合同所做的必要準備而支付的費用。信賴利益的補償原則是將善意被欺詐人的地位恢復到合同之前。履約利益是合同如期履行後,當事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國外立法壹般以信托利益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賴利益超過了履行利益,實際上就超過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預期,這是不合理的。總之,信賴利益是指壹方當事人基於對另壹方當事人會與之訂立合同的合理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原則上信托的收益不能超過履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