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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經營租賃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經營租賃是壹種可以解除且未全額支付的短期租賃業務(融資租賃不能隨意解除)。其業務特點如下:(1),租賃對象的選擇由出租方決定;(2)租賃物品壹般為通用設備或技術含量高、更新速度快的設備;(3)租賃目的主要是短期使用設備;(4)出租人不僅提供租賃物,而且提供必要的服務;(5)出租人始終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並承擔壹切相關利益和風險;(6)租賃期限短,可中途解除合同;(7)租賃物的使用有壹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壹條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