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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低空,直升機發射有必要復查嗎?

有必要對低空直升機的放行進行審查。

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壹章第三條: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工礦建築、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培訓、文化體育、旅遊等方面的經營性飛行。

第壹章第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第六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和航線,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六章第四十壹條未經批準擅自飛行,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飛654.38+0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和飛行許可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