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是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第三方給租賃物造成損失,承租人應當
應該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
遺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由於租賃財產的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損失
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
如果第條的規定仍不確定,則應視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出租人可以。
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清楚。
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隨時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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