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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權的房子有轉租權嗎?

有居住權的房子無權再出租。

有居住權的房屋,在居住權期間壹般不允許出租。因為居住權的設立意味著權利人在設定的期限內享有房屋的居住權,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產權人所有,所以原產權人在居住權範圍內不能再出租房屋,否則就侵害了權利人的權益。

但是,在設立居住權的協議中,可以與權利人協商達成租賃。比如設立居住權的協議中規定,權利人可以在居住權期限內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但需要征得原產權人同意,並簽訂租賃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物權人需要確保權利人對承租人的行為負責,需要確保權利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需要註意的是,出租有居住權的房屋需要在協議中約定,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涉及法律糾紛。在設定居住權的協議中約定租賃時,建議雙方在協議中詳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房屋租賃的條件壹般包括:

1.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需要確定。壹般來說,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壹年。需要註意的是,租賃期限要符合居住需要和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租金和押金:租金和押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有待確定。壹般需要先交租金和押金,再簽租賃合同。需要註意的是,租金和押金的數額要合理,避免被不法商家故意占用或收取高額押金;

3.房屋使用範圍:需要確定承租人可以使用的房屋範圍,包括使用哪些房間和設施;

4.房屋維修:需要確定租客和房東各自的維修責任,以及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5.違約責任:需要確定租客和房東各自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後的賠償方式和標準;

6.其他條款:其他相關條款需要確定,比如是否允許攜帶寵物,是否允許吸煙等。

綜上所述,租客在簽訂租賃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了解合同中各條款的意義和要求,並與房東溝通協商,避免租房過程中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