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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房屋租賃協議有什麽風險?

不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風險在於,出租人可能因為無法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實身份而承擔法律責任;承租人不得取得優先購買權和“買賣不破租”的特殊保護;未簽訂協議視為無限期租賃,雙方可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