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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和女兒怎麽分

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庭審中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合理解決生產生活便利的原則。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沖突。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二)壹方或者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作者註: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公平。比如壹方財產5,另壹方財產3,差額應該是2,財產5的壹方給另壹方2,財產少的壹方變成5,財產多的壹方變成3,又不公平。這是立法者犯的錯誤,但卻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與本解釋沖突,故不再適用)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立法者在這裏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11.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歸另壹方,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應限於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14.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15.離婚時壹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另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 * *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壹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房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與家庭* * *同壹財產分割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

21.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