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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合同期內租金如何返還

法律解析:公租房在合同期內的退出方式為:承租人騰退房屋,向市租賃中心申請退回;市租賃中心現場看房。房屋驗收後,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證、租賃合同、租賃押金收據、退房單、註銷單到市租賃中心辦理退房手續。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