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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誰可以申請公租房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環城六區和四區的公共租賃住房:

(壹)環城六區、四區非農業戶籍家庭,已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和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三補貼”)且尚未承租住房的,均可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且住房租賃登記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環城六區、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於3萬元(含)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均可申請,包括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戶。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務工無房人員。

擴展數據:

在下列情況下,房屋將被收回: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租賃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依法收回租賃住房,同時由租賃家庭承擔相應責任:

(1)將租賃房屋轉借、轉租或空置;

(二)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居住用途、原有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累計3個月未付租金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