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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壹般抽取多少傭金?

規則壹般不超過三分。關於中介費收費標準的法律規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

1.獨家代理的,經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2.房屋買賣中介費按成交總價的0.5-2.5%收取;

3.房地產經紀人的費用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托擔任中介代理時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用根據代理項目不同收取;

4.房屋租賃中介費,不論租期長短,均按半個月至壹月的交易租金標準,雙方協商同意壹次性收取;

5.土地使用權出讓代理收費方式和標準另行規定;

6.房地產經紀費用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補充資料: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國家計委建設部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辦公樓),北京、天津、上海。

房地產管理: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

建立正常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市場秩序,現就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如下所示:

壹、依法設立並具有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

生產經紀人等中介服務機構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和外國。

代理可以提供與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相關的中介服務。,並可以從客戶端收集它們。

收取合理的費用。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壹項重要的經營服務收費。中介服務

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托,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

或者在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

事關重大。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相關中介服務。

價格和服務內容等。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關房地產的政策、法規和技術。

咨詢服務,如房地產咨詢費。

根據服務形式,房地產咨詢費分為口頭咨詢費和書面咨詢費。

口頭咨詢費由雙方根據咨詢服務所需時間和咨詢者的專業技術水平協商確定。

制定收費標準。

書面咨詢費根據咨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復雜程度和標的金額收取。普通的

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費人員和時間。

對於不定期咨詢報告較多的,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壹般不超過咨詢標的金額的0.5%。

5%。

以上收費標準為指示性參考價格。實際交易費用標準由委托方和中介機構協商確定。

經協商同意。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以房地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費,根據不同情況,按房地產總價計取。

差別是固定的、分級的、累進的。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地價評估收費標準以國家計委、國家土地局發布的《地價評估收費標準》為依據。

通知》的有關規定。

六、房地產經紀費是接受委托,進行中介代理的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收取的傭金。

金姆。房地產經紀費用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費率。

房屋租賃中介費,不管租期長短,都是以半個月到壹月的交易租金為基準。

可以,壹次性收取由雙方協商同意。

房屋買賣中介費按成交總價的0.5-2.5%收取。

獨家代理的,經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但

最高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的3%。

土地使用權出讓代理費的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費用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七、以上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費為最高標準。省和自治區

各區、直轄市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具體收費標準。

報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備案。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

以上費用的30%以上。

八、各地區、各部門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然後按照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凡應確認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未經確認,自立門戶,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準或越權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均屬價格違法行為,物價檢查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受到懲罰。

九、本通知下發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