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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商鋪壹般不交稅。

非法行為。

壹、個體出租店鋪的納稅義務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租商鋪所得屬於財產租賃所得,應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出租人需要按照規定的稅率和計算方法申報繳納相應的稅款。

第二,不納稅的後果

不納稅將導致個人面臨稅務處罰,包括罰款和滯納金。同時,稅務機關還可能將未繳稅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影響個人社會信用和聲譽。此外,商鋪的合法經營也可能受到影響,比如無法辦理相關證照,面臨稅務機關的檢查等。

三、如何正確納稅

為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個體出租店鋪應主動了解並遵守稅法,及時申報納稅。可以咨詢稅務部門或者專業的稅務人士,了解具體的納稅流程和註意事項。同時,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溝通,及時了解稅收政策變化,確保您的納稅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加強稅收監管和宣傳

針對個人出租商鋪不納稅的問題,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收監管和宣傳。通過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懾。同時,加強稅收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個人稅收意識和自覺程度。

總而言之:

個人出租商鋪不交稅是違法的,不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應主動了解並遵守稅法規定,及時申報納稅,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稅務機關也要加強稅收監管和宣傳,促進稅收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2條規定: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63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