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所有人或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壹)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不能使用的危險房屋;
(二)已公布拆遷期限的房屋拆遷公告;
(三)沒有房屋權利證明或者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屬證明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和治安隱患的;
(五)無合法竣工驗收證明、無法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工商出租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規定不得出租的。
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房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統壹登記;對屬於危險房屋需要拆遷的,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拆遷;如果裏面有人居住,會由街道辦依法清理。“八、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編碼牌由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統壹制作和編號,記錄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積、戶型和房主的基本情況。出租屋管理相關信息應當與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互聯互通”。九、第九條修改為:
“出租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主動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報房屋租賃信息,並領取編碼卡。對符合本規定的出租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發放編碼卡。
制作和分發編碼卡是免費的。“十、刪除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和社區工作站”字樣。十壹、第十二條修改為:
“禁止違反國家規定的條件,在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設置員工宿舍。居住出租屋的建築結構、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安全條件。
住宅出租房屋應以批準的施工圖確定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沒有批準的施工圖的,應當根據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規範確定最小出租單位。禁止將最小的出租單元細分為幾個小房間。住宅出租屋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六平方米。
出租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未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不得改變出租屋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開啟(遮擋)外部門窗、封閉陽臺、搭建閣樓、棚蓋或者在天臺搭建建(構)築物。“十二、在第十三條第壹款中,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後,增加“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字樣。
第二款修改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時,出租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提供編碼卡和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長期租住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深圳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供居住證;承租人為育齡婦女的,應當提供經出租屋所在地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檢查的計劃生育相關證明。"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無合法竣工驗收證明的工商出租房屋,在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或者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原第三款修改為第四款:“對未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登記並通報當地人口計生部門”。十三、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用人單位申報。
出租屋、單位宿舍居住人數超過30人的,業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