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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

法律主觀性:

1.房屋租賃協議中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目的是擔保承租人因租賃而產生的債務的履行,即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未對房屋造成損害的,出租人應當將定金返還承租人。二、房屋租賃協議中定金的效力:1,承租人的效力。定金交付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屬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承租人不支付定金的,視為定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定金。出租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最好在定金條款中明確,承租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定金的,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效力。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三。房屋租賃協議中定金的擔保範圍:定金擔保的債權包括:1、延期交付租金及其利息;2.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延期交房滯納金;3.承租人違反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或損壞租賃物及其設備所產生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 *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