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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保護國家和住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川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產管理和組織住房建設的職能部門,具有命名和管理直管公房的各項職權。住房保障中心是市住房保障局的派出機構。第三條直管公房是國有財產,其所有權和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從事非法活動或者謀取非法收入。第四條凡租住直管公房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租賃管理第五條租賃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法律憑證。承租居民直管住宅的,承租人必須在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房屋遷入證明》後十日內,與住房保障中心簽訂租賃合同;承租生產、經營、辦公用房時,承租人可直接與住房保障部門或住房保障中心簽訂《租賃合同》。

在未辦理合法租賃手續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第六條未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須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第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

(壹)擅自轉租、轉讓、出借或者買賣直管公房的;

(二)連續閑置三個月以上,且在別處另有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六個月以上的;生產經營辦公用房拖欠未滿兩個月的;

(四)未經房管部門同意,擅自調整或變更直管公房的。第八條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工作調動到外地或者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領取配租資格,但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無人或無需領取租賃資格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回。第九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公有房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遷的同時,原租賃關系自然終止,搬遷安置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第十條住房保證金是城市住房基金。房管部門在為拆遷戶和其他用戶安置新樓房時,應按規定收取住房押金。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壹條房屋需要變更的,須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按照換房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十二條騰出來的舊直管公房實行補償分配。分配對象主要是無房戶和住房特殊困難家庭。第四章租金管理第十三條承租人必須按月支付租金。逾期不交者,加收月租金10%的滯納金。

因房屋結構和設施發生變化,應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標準。對於超標住房,將按照政策收取租金。第十五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物價部門調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和租金計算方法。租金調整後,政府直屬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承租者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條承租人必須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追究承租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壹)擅自拆除墻體、門、窗等損壞房屋結構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造成事故和房屋損壞的;

(三)擅自在房屋內安裝生產用電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

(四)在住宅樓層或陽臺超載堆放重物;

(五)因使用不當或擅自改裝,造成漏水、下水管堵塞、電路燒毀等。,影響正常使用或汙染環境衛生。第十七條嚴禁在新建住宅區和公房內修建違法建築。第六章維修管理第十八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住房情況和資金情況,有計劃地進行住房維修,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房屋維修實行大修不超過壹個月,中修不超過十天,小修不超過壹周,零星維修隨叫隨到的服務原則。第十九條正常情況下,如因房屋意外倒塌,給房屋造成損失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二十條經市住房保障部門鑒定為不能繼續使用的危險房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暫時遷出,以便盡快修復。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遷出,造成的壹切損失由承租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