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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提高建築工程機械化施工水平,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關、七裏河、西固、安寧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在固定攪拌站攪拌並供應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計劃、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稅務、物價、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並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推廣給予支持。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國家、省、市重點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

(三)建築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或八層以上的混凝土結構工程;

(四)使用混凝土5000立方米以上或壹次使用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因快凝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滿足其要求的;

(二)其他不宜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第七條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和其他相關條件的,不得銷售預拌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和合理布局,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混凝土攪拌站;本辦法發布前,已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的混凝土攪拌站,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遷出城市建成區。第八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實驗室,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及時向用戶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並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九條生產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但特殊需要和受散裝運輸條件限制的除外。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當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價格規定執行。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並嚴格履行合同。第十二條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含泵車)需要通過市區的,應當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路線行駛;除運輸必須連續澆築的大體積混凝土工程預拌混凝土的車輛外,上下班車輛應避開高峰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影響交通。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和建設工期及時核發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通行證,通行證應當載明通行路線和通行期限。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車輛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影響交通、堵塞道路和隨意停放車輛。

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違章,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警應當及時處理並放行;不能當場處理的,記錄違章並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後放行。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壹)在預拌混凝土建設工程中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二)不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三)在城市建成區設立混凝土攪拌站;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實驗室和質量管理與保證體系的。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建設、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榆中縣、永登縣、臯蘭縣、紅古區應當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發展第十個五年規劃,在建設工程中積極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技術,並參照本辦法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進行管理;到2004年3月1,實現城市建成區建築工地禁止混凝土攪拌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