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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沒有簽訂。

法律分析:1,科目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租賃公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廣泛,沒有具體的限制。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由供應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將所有人的責任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因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也應承擔責任。在財產租賃中,出租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有維修、保養標的物的義務,因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由出租人負責。

3.租金的計算方法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格、運費、利息、手續費和支付租金的次數來計算的,租金的金額高於壹般的財產租賃。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付完最後壹筆租金後,設備就只剩下名義價值了。壹般情況下,只要辦理手續,所有權就會轉移給承租人。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是基於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買賣關系的成立。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買賣關系沒有成立,合同也不能生效。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基礎,合同壹經訂立,租賃關系即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