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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功能,並能實現電動助力和電動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經費,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轄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電池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教育、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有序停放車輛,維護消防安全。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監督、協調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租賃、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處理相關投訴舉報。第二章生產、銷售、維修和回收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第十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核驗電動自行車合格證等標誌,建立購買和實名制登記銷售臺賬;

(二)建立明示通知制度,在銷售場所通過公告、銷售憑證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三)在銷售時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告知其所售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註意事項;

(四)售後提示或者幫助消費者註冊。

本條例實施後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國家標準未辦理註冊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換貨。第十壹條電動自行車維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經質量檢驗,符合相應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零配件;

(二)修理或者更換的電機符合原車設定的額定功率,並在發票上註明更換電機代碼;

(3)修理或更換的蓄電池符合原車設定的額定電壓和規定電流;

(四)法律法規對電動自行車維修的其他規定。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組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動力裝置和限速裝置;

(三)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遮光罩、雨傘、座椅(兒童安全座椅除外)、車廂、支架等改變外觀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四)改裝、安裝高強度照明裝置、反光裝置、高分貝揚聲器、音響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備;

(五)變更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的;

(六)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的安裝、改裝行為。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廢電池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電池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交由有資質的單位統壹處理。第十四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和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車主提前更換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