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流程
1,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租賃(轉租)合同;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房屋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房屋的,提供書面委托書;有房屋出租的,提供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2)公有住房轉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3)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同時,必須要求出租人簽訂《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綜合責任書》。第2、3、4、5和6項需要檢查和復制。1和7項需要原件。
2.驗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流管站當場受理,並出具加蓋本機關受理專用章的《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加蓋本機關補正告知專用章的《補正告知單》。
3.受理機關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提供的證件是否齊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權屬證明中記載的主體是否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壹致。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做好核查記錄。
(2)重點檢查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房屋出租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簽訂的面積是否真實。
(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受理機關應當加蓋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專用章,並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4.審批機關。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案件實行兩級審查。壹是接待人員接收初審,個人出租房屋登記備案由街道(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審批。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房屋登記涉及企事業單位的,須報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處審批,經審批後方可發放房屋登記證。
5.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