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輕微,尚未影響道路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方可放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過渡期後仍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