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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建給租客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房東因違法建設被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拆除建築物,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雙方未約定違約條款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按照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