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高院、山東高院的《關於吳江白壹紡織有限公司與龍口嶺南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指定管轄的通知》(〔2005〕民利他字第26號)的復函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當事人爭議管轄的批復》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以“向法院起訴方式起訴”解決糾紛。
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雖然開頭提到的幾個條款的內容與協議管轄的唯壹立法意圖相矛盾,但司法解釋對這壹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規定,在實踐中應嚴格執行,以達到法律規範的基本確定性和指導性。